認股權合同、股權代持合同(中英文雙語版)、認股權合同(簡單版) 認股權合同認股權合同要點:要點:乙方(目標公司)與丙方(控股股東)共同向甲方(權利人)授予認乙方(目標公司)與丙方(控股股東)共同向甲方(權利人)授予認股權,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行權價格、行權方式等取得乙方股權。</p>認股權合同、股權代持合同(中英文雙語版)、認股權合同(簡單版)

股權,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行權價格、行權方式等取得乙方股權。

甲方(權利人)甲方(權利人)名稱: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乙方(目標公司)乙方(目標公司)名稱: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丙方(控股股東)丙方(控股股東)名稱: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本合同各方經(jīng)平等自愿協(xié)商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就授予甲方認股權事宜,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。

第一部分第一部分認股權安排認股權安排1.1.認股權認股權2.2.認股權認股權2.1.認股權:甲方(權利人)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認股方式和認股價格等取得乙方(目標公司)股權的權利。

2.2.認股權是權利人的權利,而非義務。

2.3.甲方可一次性或分多次行使認股權。

2.4.甲方有權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行使認股權。

甲方指定第三方行使認股權的,第三方為權利人。

3.3.行權條件行權條件3.1.在符合全部行權條件時,甲方有權行使認股權即“行權”。

3.2.行權條件之權利有效期3.2.1.權利有效期為: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(nèi)。

3.2.2.甲方要求行權必須在權利有效期內(nèi),權利有效期屆滿后,甲方無權再要求行權。

3.2.3.若乙方在權利有效期內(nèi)向中國證券監(jiān)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證監(jiān)會”)報送首次公開發(fā)行股票并上市申請(不含新三板掛牌申請,除非法律法規(guī)或相關政策禁止申請新三板掛牌的企業(yè)存在掛牌前尚未行權的認股權),且認股權截至提交上市申請之日仍未行使的,權利有效期自乙方報送上市申請資料之時自動中止,在上市申請被證監(jiān)會批準之日終止。

盡管有此約定,權利有效期在下列情形下將自動恢復,且中止期間不計入權利有效期內(nèi):(1)乙方的上市申請未被受理;(2)乙方申請撤回材料;(3)乙方的上市申請被終止審查或否決。

乙方和丙方應于發(fā)生本條款約定的情形時,至遲于發(fā)生日起2個工作日內(nèi)通知甲方。

3.3.行權條件之其他行權條件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正常履行,未被解除。

4.4.認股方式認股方式4.1.甲方有權選擇以下任一認股方式:4.1.1.方式一:增資(甲方向乙方增資)